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

2017-01-16 04:04:50 作者:注册松江公司

文号: 财税〔2016〕133号

发文单位: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 2016-11-28

 


 

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大型客机、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:

 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、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、生产、办公房产及土地,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 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,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;大型客机发动机,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。

 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。

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  2016年11月28日


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

工商注册、代理记账、银行开户、公司变更、公司注销、资质办理,就来财穗通企服

更多企业服务